浙江省瑞安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理事会的名称是瑞安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理事会。
第二条 本理事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由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自愿发起成立,是从事公益性创新服务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本理事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提升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创新能力为核心,努力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以机构为载体、以服务为纽带,以创新为基本特征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促进瑞安市经济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理事会在瑞安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委会的领导下,工作的开展受瑞安市科学技术局的指导。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理事会组织机构包括:理事会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
第七条 理事会会员大会是本理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理事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理事会会员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1、制订、修改理事会章程,制定综合体的发展规划;
2、通过综合体内部管理制度,审议综合体年度工作报告;
3、选举理事会理事单位及常务理事单位,决定理事会成员的加入、处分和除名事项;
4、决定理事会的变更和终止;
5、决定理事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会员大会修会期间,代表理事会会员大会行使权力,首届常务理事单位由发起成员担任,常务理事单位名额为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单位任期三年,由上一届理事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具体职责如下:
1、选举产生理事长,决定理事会下设工作机构的组成及人事任免事项,包括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
2、定期筹备并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听取理事会成员对理事会工作和发展的意见;
3、执行理事会会员大会的决议,监督理事会章程、理事会有关工作制度制订和修订事项的实施,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4、其他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理事会由理事会各个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理事长及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需获得2/3多数通过,并由瑞安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委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本理事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监督秘书处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4、负责组建瑞安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专家委员会。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秘书处是本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策。本理事会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会员大会通过。
第十二条 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会员大会。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说明授权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员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员大会应由由理事长或者其委托人主持,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秘书长根据理事会决议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当遇突发事件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上报理事长,召开常务理事会进行研究和决策。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第三章 秘书处的设立和组成
第十六条 本理事会秘书处设立在瑞安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服务中心。其工作人员由瑞安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运营单位——瑞安成章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落实。
第十七条 秘书处承担以下工作:
1、执行理事会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协调和推动理事会确定的各项工作的实施;
2、承担理事会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委托或授权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按照第十一条规定产生,其他成员由秘书长提出,经理事长批准,理事会备案。
第十九条 本理事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理事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2、组织实施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3、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4、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理事会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第二十条 理事会加入者必须是独立法人(负责人)机构,拥护本理事会的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拥有参与和承担理事会相关工作的能力,守法经营,资信良好。
第二十一条 申请加入理事会的单位应向秘书处提交相关的申请表格,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理事会会员大会备案;由理事会会员大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即可成为理事会的正式会员。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章程或理事会其他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不执行理事会决议、不履行其义务的,理事会有权做出除名处理。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理事会成员即自动失去会员资格。连续三年不参加理事会活动的单位视其为自动退出。
第二十三条 无论以何种方式退出本理事会,均不得再以本理事会成员的身份开展活动。
第五章 成员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拥有以下权利:
1、本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理事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有资格担任理事,并享有理事的一切权利;
4、分享综合体的公共信息和项目信息;
5、优先参加本理事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应认真履行以下义务
1、以推动理事会成员的共同发展为己任,相互尊重,友好合作,取长补短,对理事会的有效运行和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2、执行理事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遵守理事会的各项规定,按照理事会理事会的要求开展工作;
3、定期缴纳相应的会费;
4、维护本理事会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的修改需由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提出,常务理事会审议,并需经理事会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解散、分立或合并时,需由半数以上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提出终止建议,会员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会员大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成员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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